潍坊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2020-03-18



潍坊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潍坊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我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我校对函授教育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考试组织及日常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函授站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我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五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备案

第六条我校设立函授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我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

(二)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原则上我校在人口较少的城市设置 1处函授站,在人口较多的城市设置 2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置函授站总数不超过 25 处;

(三)我校所设函授站,最多只能与3所教育厅批准开展函授教育的高校合作。

第七条我校所设函授站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我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和培养质量标准。

第八条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报考的生源,能保证每年招生200人以上;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运行的必要经费。

第九条我校和设站单位签订设立函授站的协议,协议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我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十条我校新设立的函授站,应当在校方批准设立函授站后,在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函;

(二)我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

(三)我校与设站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

(四)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以及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

(五)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对已经备案的函授站,我校会在年末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函授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

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我校对所设置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教学辅导,保证教育质量,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我校在寒暑假及周末派遣教师到函授站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的函授课程不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 80%

(五)我校每学期对所属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

(六)我校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我校会不定期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我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我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协助我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七)及时向我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我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十)协助我校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我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我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学年向我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我校落实函授站的建制,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四)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配备并落实工资待遇;

(五)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者筹集。

第十六条我校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我校和设站单位会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

第十八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配合省教育厅对函授站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认同并接受教育厅履行职能过程中对函授站做出的任何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我校配合省教育厅组织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函授站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认同并接受抽查过程中对问题函授站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我校所设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由我校给予限期整顿和撤销函授站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私自设立招生二级代理,也即站外设站的;

(五)不能按规定组织面授,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的;

(六)不按学校要求组织网上学习及答疑的;

(七)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不符合考务工作“五统一”的;

(八)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九)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条款的;

(十)不执行潍坊学院规定的学费标准,以降低学费招揽生源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二)违反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受到撤站处理的函授站,学校三年内不与其合作办学;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其列入合作办学黑名单,永久不再建站,永久不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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