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9-05-26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学院

2018928



潍坊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学院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函授站)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所在二级学院(函授站)审查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条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清第一学年学费、书费等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为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在国家学信网上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由二级学院(函授站)指导学生在山东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核对并完善学籍信息(凭身份证号和密码),信息核对无误后,为新生颁发学生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学校将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八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年注册制度。每学年开学,二级学院(函授站)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学生登录山东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请假手续,由二级学院(函授站)做好统计并报给继续教育学院。未履行请假手续的,1周内按旷课论处,1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交清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停止其学习资格并按中途退学处理。学生一经注册,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学院对已注册学生实行弹性学制,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逾期不再保留学籍(义务兵除外)。  

 第四章  学籍信息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操行考核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三条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年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情况,采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30%以上的,不能参加本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者可正常补考1次,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考试作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六条  学生对应修公共基础课,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相应层次教学要求的,经申请批准,该课程可免修、免试。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置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注册期间,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函授站)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进行,且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史类专业学生只能转入文史类专业,文理兼招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学习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应征入伍学生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四)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经二级学院(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般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向二级学院(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学生本人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未获批准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函授站)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请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交回学生证件并办理离校手续,并不得申请复学。已交学费不退。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警告、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或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五)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六)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论文、买卖毕业论文者。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开除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交清学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已注册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汇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内容与学信网上原有学籍数据一致,据实填写办学类型、层次、专业、学习形式和学制。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同下一年级。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其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不能按照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的学生,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义务兵参照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需补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并复印学籍档案,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81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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