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潍干教办字(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动各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形式
1、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对象为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公务员,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采取年度考核与5年总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干部实际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每年对干部的学分情况集中进行通报。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3、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脱产培训、网上学习、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发表理论文章以及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等。县级以上干部5年内必须累计完成9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每年完成不少于12学分的学习培训任务;其他干部5年内应累计完成60学分以上的学习培训任务,每年完成不少于10学分的学习培训任务。
4、脱产培训主要指干部参加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国内高校举办的理论培训、业务和技能培训;参加由上级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举办的理论培训、业务和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题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参加由各级组织部门或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的各类国(境)外培训。脱产培训1天计1学分。
5、网上学习主要指干部参加“潍坊干部学习网”的学习。干部参加网上学习,完成规定必修课程的学习并通过测试获得相应学分,每年不少于8学分。
6、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主要指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情况。领导干部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天计1学分。
7、发表理论文章指干部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和出版著作。其中在市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每篇计2学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计4学分;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计8学分;同一篇理论文章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就高计分。干部出版著作,字数在20万以内的,计10学分;字数在20万以上的,计15学分。
8、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或组织选送参加由中央和省、市委党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
干部在职通过上述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计5学分;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计6学分、8学分和10学分。同时取得学历学位的,就高计分。
干部脱产获得上述学历学位的,可适当折合学分。
9、参加中央或省、市委组织的大规模集中教育活动,可适当折合学分。
三、学分认定
10、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实时记录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情况。
11、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考核,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院校提供的相关材料,按干部实际参加培训时间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干部参加由上级归口业务部门组织的未经组织部门调员的各类脱产培训,干部本人应及时提供相关的培训毕业、结业证书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实际参加培训时间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2、干部参加在线学习情况的考核,根据《潍坊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13、干部参加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4、干部发表理论文章和出版著作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5、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考核,经市、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持学历学位认定书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16、干部参加中央或省、市委组织的大规模集中教育活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7、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干部述职时,应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方面;在对干部进行评议时,应对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一并进行评议;对干部进行考核时,应对其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以及理论素养、学习效果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时,要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
18、领导干部提任前5年内参加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脱产培训或通过“潍坊干部学习网”在线学习等途径,在提任后1年内补足相应学分。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相应学分的,延长试用期至达到规定学分要求为止。干部个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规定学分,单位内干部完成学分率低于80%的,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取消相关项目的评先树优资格。
19、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开展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干部未达到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获取学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0、本办法由潍坊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